1、實測面積和預售面積誤差導致多交契稅的情況可以退契稅;
2、對交易雙方已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最終未能完成交易的,如購房者已按規定繳納契稅,在辦理期房退房手續後,對其已繳納契稅應予以退還;
3、重交契稅的情況可以退契稅,房屋買賣權屬轉移,如同壹戶主同壹房號交納兩次契稅(包括房改房、商品房、二手房)重交契稅的可以去稅務局申請退契稅。
契稅是指不動產(土地、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時,就當事人所訂契約按產價的壹定比例向新業主(產權承受人)征收的壹次性稅收。
契稅除與其他稅收有相同的性質和作用外,還具有以下特征:
1、征收契稅的宗旨是為了保障不動產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通過征稅,契稅征收機關便以政府名義發給契證,作為合法的產權憑證,政府即承擔保證產權的責任。因此,契稅又帶有規費性質,這是契稅不同於其他稅收的主要特點;
2、納稅人是產權承受人。當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行為時,按轉移變動的價值,對產權承受人可征壹次性契稅;
3、契稅采用比例稅率,即在房屋產權發生轉移變動行為時,對納稅人依壹定比例的稅率可征。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和國實際稅收行政管轄範圍內。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
第四條 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