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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牌代加工需要什麽手續

貼牌生產首先要有商標,之後找壹個有生產資質的企業,簽定合同委托要求生產。要求有QS的產品要到技術監督局備案。經過許可後的貼牌就是合法的,不違法。貼牌是指壹家廠家根據另壹家廠商的要求,為其生產產品和產品配件,亦稱為定牌生產或授權貼牌生產。既可代表外委加工,也可代表轉包合同加工。貼牌生產的性質屬於《合同法》中的純粹的加工承攬。

OEM,又叫定牌生產和貼牌生產,最早流行於歐美等發達國家,它是國際大公司尋找各自比較優勢的壹種遊戲規則,能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品牌附加值。

對OEM模式生產的不合格產品,其產品質量責任究竟應當品牌來承擔,還是由受托方來承擔,理論和實務界也有不同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應當由委托企業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理由是該批產品標註了委托企業的長名、廠址,消費者對產品的購買和使用是出於對該企業品牌的依賴和產品質量的認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只要是OEM產品,就應當由受委托方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因為受委托方OEM不合格產品的實際生產者,是對所生產產品質量責任的第壹負責人,只有強調了實際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才能更好強化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提高產品質量水平,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種觀點認為,委托生產是壹種特殊的生產方式,不應簡單的認定產品上標註的企業為責任主體,而當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如首先考察委托生產合同約定的雙方權利義務,如果產品的質量缺陷是由於委托方在合同中提供的產品質量標準、原料配方、檢測方法、生產工藝等的選擇等因素造成的,那麽應由委托企業承擔由此導致的產品質量責任,受托生產人應當對此免責;如果產品的不合格是因為受委托人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對產品質量標準控制不力,對生產工藝的操作失誤,管理不善等原因,那麽應當由受委托企業承擔由此導致的產品質量責任。(參見張慶等著《產品質量責任法律風險與對策》)

第四種觀點認為,任何將名稱、商號、商標、姓名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在產品上及包裝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組織及個人,即屬於《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生產者”,應當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不合格產品或者包裝上僅標註了委托方或受委托方的名稱,則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單獨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如果同時標註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名稱,則雙方均為生產商,***同承擔連帶的產品質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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