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貸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由金融企業(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金額、用途、期限和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風險由委托人承擔。通過委托貸款借入資金會涉及營業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稅種,但只要不涉及偷稅漏稅,稅法上是允許的,對貸款對象也沒有強制性規定。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和《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向他人出借資金,應按照“金融、保險”稅目,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金融企業承擔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收到委托人代理發放貸款利息的當天。”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采用權責發生制。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2002〕960號)規定,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逾期(含展期)90天未收回的,其後發生的應收利息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實際收回時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已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可允許抵扣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但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非金融企業,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期末收回的利息不得沖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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