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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機打發票停止使用的時間

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日期都是系統日期,就是自然日歷日,不能修改的

為規範增值稅發票管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啟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要求,現將停止使用部分發票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壹、自2017年8月1日起,稅務機關不再受理納稅人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以外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備案。

二、納稅人於2017年8月1日前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客運發票以外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發票,可使用至2017年10月31日,11月1日起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納稅人應持未使用的發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三、納稅人備案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辦理。

四、自2017年8月1日起,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壹聯)停止使用。自停止使用之日起,納稅人應持未使用的發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

五、納稅人按照本公告停止使用部分發票後,可根據需要選擇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或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稅務機關應滿足納稅人合理用票需求。

六、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於新設普通發票式樣的公告》(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第壹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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