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遷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遷入地派出所同意遷入;
3、向現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遷出申請;
4、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戶籍證明;
5、持戶籍證明和相關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的市級公安局戶政科申請遷入;
6、戶政科簽發《準遷證》;
7、持《準遷證》回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遷出並開遷移證;第八步是持遷移證、身份證去遷入地派出所入戶。妳需要準備二代身份證、二代證身份證相片2張,原來的戶口本,如果是集體戶口要提供單位同意遷出的證明。房產證或者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銀行劃帳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戶口遷移需要準備的材料:
1、身份證(二代證,如果沒有辦理就須同時在戶籍辦理辦理);
2、二代證身份證相片2張;
3、如果是集體戶口要提供單位同意遷出的證明;
4、房產證或者(按揭合同和首期供房銀行劃帳發票)原件和復印件;
5、原來的戶口本辦理。
綜上所述,在原來戶籍地派出所開壹個戶籍證明、壹個無犯罪證明,然後到妳想遷入地的派出所填申請落戶表,經過責任區民警簽字、派出所的主管領導簽字、公安局的戶政領導簽字,然後到戶籍大廳開準遷證,憑準遷證到妳現在的戶籍地派出所開遷移證,在遷入地落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