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本文件以《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為基礎。我國以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和相關基礎信息作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數字身份證”,成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管理和運營過程中的壹種身份識別手段。
③標準規定,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由五部分組成:登記部門代碼(1位)、組織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機關行政區劃代碼(6位)、主要識別代碼(組織機構代碼)(9位)、驗證碼(1位)。還規定了組織、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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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機構信用代碼,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據金融業務,按照壹定的規則賦予每個機構在全國唯壹的、不變的代碼。機構信用代碼以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批準號為基礎編制,18位,包括準入管理部門類別、機構類別、行政區劃代碼等。
②機構信用代碼證書是承載機構信用代碼的證書。機構信用代碼證書由中國人民銀行統壹樣式和內容,記載機構的信用代碼、名稱、註冊地址、發證單位等信息。
3.申請機構信用代碼證書的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機構信用代碼申請表》;批準文件或註冊證書、營業執照等。機構成立時;如果該機構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出示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機構介紹信或授權書;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④使用機構信用代碼的優點是經濟性強、覆蓋面廣、實用性強、便利性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