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
擴展數據:
偷稅漏稅數額巨大的案件被判刑
近日,孝昌縣法院審結了壹起偷稅案。被告人王,該縣某鎮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於2065438+2003年6月至2065438+2005年4月30日期間,在擔任某有限公司法人期間,欠繳地方稅費406732.40元,經孝昌縣地方稅務機關多次催繳,仍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所欠稅費。
另查明:2005年10月6日,2015438+065438被告人王主動到孝昌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並於2015年4月29日、20165438年6月2日、2017年4月20日繳納全部稅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在擔任該縣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間,未申報繳納稅款406732.40元,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其行為已構成偷稅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在偵查階段和本院審理過程中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他是自首,具有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寄語:公民在享受應有權利的同時,不要忘記承擔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偷稅漏稅更不可取。永遠不要挑戰法律的底線。遵守法律是每個人的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逃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