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稅的追溯期是五到十年。偷稅壹般是納稅人無意為之的行為,偷稅是知而不付;
2.逃稅是納稅人故意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對於偷稅者,稅務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按規定補繳漏繳的稅款。逾期不繳納的,按日加收滯納金。
對逃稅的懲罰:
(1)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並處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通過上述方式代扣、代收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
偷稅罪中,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進行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