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如下:
1,合法,指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任何個人或其他組織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收取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3、懲罰性,指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期限的付款采取的懲罰性措施。
偷稅漏稅的處罰標準如下:
1.納稅人弄虛作假,隱瞞不報,逃避納稅。數額在5萬元以上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的。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仍未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偷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且占各項稅收應納稅額總額10%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逃稅是壹項嚴重的罪行。如果偷稅數額較小,稅務局會要求企業和個人補繳滯納金。如果他們拒絕繳納滯納金,可以由稅務機關強制執行。偷稅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直接追究單位或者個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稅或者免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的減稅、免稅決定無效,稅務機關不予執行,並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