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投資性房地產”各項稅費應記入“投資性房地產”的初始成本。
根據《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6號),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不動產應註意:
1、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的不動產,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2、壹般納稅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註意:這裏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門特許”的各種形式取得。
3、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4、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在同壹縣(市、區)的,納稅人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擴展資料(1)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預繳稅款的計算
(壹)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壹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二)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除個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三)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百度百科-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