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局2006-11-27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供熱企業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壹是2006年至2008年采暖期“三北地區”(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收取的供熱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個人收取的供熱收入)
本條所稱供熱企業包括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
二、享受免征增值稅的供熱收入必須與其他應稅收入分開核算,否則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生產熱力產品的企業,按照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收取的供熱收入比例確定其免稅收入。比例的具體計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3.自2006年6月1日至2008年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並向居民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繼續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上述供熱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自供熱單位和為居民供熱的物業公司等。,不包括從事熱力生產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熱的企業。
對同時向居民和非居民提供供熱的企業,可以按照向居民收取的供熱收入占其供熱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免稅界限;對於從事供熱的企業,可以按照居民供熱所收取的收入占其生產經營總收入的比例劃分免稅界限。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2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增值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22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供熱企業繳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0號)
請跟隨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零零六年十壹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