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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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所得,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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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向納稅人征收稅款: (壹)隱瞞或者謊報房地產交易價格的;(二)提供的扣除額不真實的;(三)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6號[1995]):
“條例第五條第二款所稱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和相關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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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所稱房地產評估價格,是指由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同地段、類似房地產綜合評估的價格。評估價格必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第十四條
條例第九條第(壹)項所稱隱瞞或者謊報房地產交易價格,是指納稅人不報或者故意少報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轉讓價格。
條例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真實,是指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如實提供扣除項目金額的行為。
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低於該房地產的評估價格,是指納稅人申報的轉讓房地產的實際交易價格低於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交易價格,且納稅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的。
隱瞞或者虛報房地產交易價格的,應當由評估機構參照同類房地產的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轉讓收入。
為項目提供的扣除額不真實的,評估機構按照房屋重置成本價乘以按新折現率計算的房屋成本價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的基準地價進行評估。稅務機關根據評估價格確定扣除項目的金額。
轉讓房地產的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低於房地產評估價格的,稅務機關應當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轉讓房地產的收入。"_
第三,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征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第壹款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的收入。”
第五條規定:“免征增值稅的,房地產轉讓的成交價款、租金收入和所得,在確定計稅依據時,不得抵扣增值稅。”
第六條規定:“征收上述稅種時,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不包括增值稅。
本通知自2065438年5月1日起執行。"
第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改革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規定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第70號)第壹條規定:“增值稅改革後,納稅人轉讓的土地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含增值稅。適用增值稅壹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土地增值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包括增值稅應納稅額。
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的計算,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可以按照以下方法計算土地增值稅代扣代繳稅款的依據:
預繳土地增值稅的計征依據=預繳款-應預繳增值稅”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將開發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向股東或者投資者分配、償還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資產等。,在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納稅人安置拆遷戶,其拆遷安置房屋應納稅所得額及扣除項目的確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