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土地增值稅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在計算增值額時,除扣除相關費用外,還可以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開發成本和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成本三項費用之和的20%。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含20%加扣除)的,免交土地。
土地增值稅抵扣怎麽判斷?
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抵扣時,有單獨的附加扣除,扣除的金額為上述1與二期之和的20%。這就是所謂的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但是要明白,這個扣除只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房地產所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其他類型房地產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能加20%。
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難點在於如何將發生的費用按照四項進行分類,只在(1)和(2)房地產開發成本中加、減已支付的金額。如何正確的將成本費用歸集到這兩項中很重要,裏面的學問很深刻,也是稅務稽查的重點。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比較簡單,無非就是地價和契稅,判斷起來也不是很復雜。
關鍵是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涉及很多東西,比如征地補償、規劃設計費、三通壹平、主體建築、基礎設施、開發間接費用等。在實體操作中,很難正確劃分,考驗會計水平,也是最容易引起稅務糾紛的重點領域。
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怎麽算?房地產企業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需要了解企業項目的銷售收入,壹些需要抵扣的項目可以抵扣。我們在上壹章已經介紹了具體的抵扣項目,希望能幫助您更好地理解土地增值稅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