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息支付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往往需要利用大量貸款,其中涉及利息的支出,關於利息支出的扣除,我國稅法規定了壹些限制。《中華人民***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壹)、(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壹)、(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上述計算扣除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裏的(壹)項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壹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這裏的(二)項為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房地產企業貸款利息扣除的限額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在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限度內據實扣除;另壹種是與其他費用壹起按稅法規定的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以內扣除。這兩種扣除方式就為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企業可以根據兩種計算方法所能扣除的費用的不同而決定具體采用哪種扣除方法。
(三)代收費用處理過程中的納稅籌劃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壹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的規定,對於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中向購買方壹並收取的,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於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對於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企業是否將該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對於企業的增值額不會產生影響,但是會影響房地產開發的總成本,也就會影響房地產的增值率,進而影響土地增值稅的數額。由此,企業利用這壹規定可以進行納稅籌劃。
(四)通過增加扣除項目進行納稅籌劃 土地增值稅是房地產開發的主要成本之壹,而土地增值稅在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情況下可以免征,企業可以通過增加扣除項目使得房地產的增值率不超過20%,從而享受免稅待遇。
(五)利用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我國對土地增值稅規定了很多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充分創造條件,通過享受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土地增值稅的法定減免稅項目如下: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壹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於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法定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定計稅。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地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3)個人因工作調動或改善居住條件而轉讓原自用住房,經向稅務機關申報核準,凡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2008年11月1日起,居民個人轉讓住房壹律免征土地增值稅。
(六)通過兩次銷售房地產進行納稅籌劃 房地產銷售所負擔的稅收主要是土地增值稅和營業稅,而土地增值稅是超率累進稅率,即房地產的增值率越高,所適用的稅率也越高,因此,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產銷售的價格,從而降低房地產的增值率,則房地產銷售所承擔的土地增值稅就可以大大降低。由於很多房地產在出售時已經進行了簡單裝修,因此,可以從簡單裝修上做文章,將其作為單獨的業務獨立核算,這樣就可以通過兩次銷售房地產進行納稅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