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專家表示,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已經實施多年,已經相當成熟。現在條例變成法律,是符合國家稅收法定原則的,而且征求意見稿中的大部分內容都是對原條例內容的平移,只是增加了少數內容,主要針對開發商。
對於個人已經免征的土地增值稅,很多人擔心征求意見稿公布後會不會免征。但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未來收藏的可能性並不大。
稅收法定的實施,大部分是原《條例》的翻譯
與土地增值稅相比,房地產稅的立法工作不時被提及,經常上頭條,而已經實施多年的土地增值稅則相對低調。現在率先立法,多少有些意外。
1993 12 13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從1994 10開始,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附著物的出讓。經條例授權,財政部於5438+0995+10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表示,條例實施20多年來,稅收制度比較健全,運行平穩,使其成為法律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土地增值稅立法是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重要步驟,也是完善地方稅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有利於完善土地增值稅制度,增強執法的權威性和剛性,發揮土地增值稅籌集財政收入的作用,調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有利於完善我國房地產稅制,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對此,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楊紅旭表示,土地增值稅本來就有,只是根據國家稅收法定原則,需要在2020年前完成立法工作,所以才有了這個征求意見稿。
事實上,財政部2018年2月27日在《求是》雜誌發表的《建立支持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財政制度》壹文顯示,稅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快完成2020年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改革任務。
對此,諸葛找房市場研究員蔣表示,土地增值稅從條例上升為法律,最直觀的方向是這個稅種涉及的領域廣泛而重要,也說明這個領域的發展已經到了需要進壹步規範和加強管理的重要階段。從土地空間規劃、新型城鎮化建設等重大戰略安排來看,土地是最基本的資源供給,提高法律層面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稅是大勢所趨,將為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征求意見稿與之前的規定有什麽不同?楊紅旭的分析基本上翻譯了原條例的內容,並增加了壹些新的內容,如集體房地產。
記者發現,征收對象和稅率沒有大的變化。比如,征收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不動產並取得收入的所有單位和個人;稅率方面,仍實行四級累進稅率。但在征稅範圍上,在原有基礎上增加了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這在業內人士看來是壹個很大的改革。還有壹個新的變化。原清算辦法采用“清算”和“清算”,征求意見稿中取消了“清算”,全部變為“清算”。在業內人士看來,企業延期納稅將是強制性的。
為集體土地入市鋪路,調整資金向稅收過渡。
值得關註的是,《征求意見稿》首次提出,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納入征稅範圍。
這壹舉動讓人想起正在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是修正案草案的亮點。
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這為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鋪平了道路。
姜認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納入征稅範圍的。壹方面與正在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另壹方面與當前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試點的結果有關。
早在2015年,全國33個試點地區就開展了農村土地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三項改革試點,又稱“三塊地”改革試點,允許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流轉,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入市、同權、同價。
如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納入土地增值稅征收範圍,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執行院長嚴稱之為壹次大改革。作為33個城市的“三塊地”改革試點,土地增值收益實行的是調節基金制度,本來應該叫稅,但之前征稅的條件並不成熟。現在調節基金轉為稅收,讓集體土地流轉有法可依。
據悉,2016年,針對“三塊地”改革試點的33個城市,制定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調節基金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
但上述調節基金暫行辦法的執行期限截至2017年底。《征求意見稿》的新提法也意味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基金正在向稅收過渡。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消息,為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將稅制與建立城鄉統壹建設用地市場的土地制度改革相銜接,征求意見稿將集體不動產納入征稅範圍,同時擬取消土地增值收益調節基金,以穩定立法前後集體不動產負擔。
為此,包括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副研究員史文坡在內的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將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征收範圍,是配合土地制度改革,允許集體建設用地直接進入市場的稅制上的相應調整。目的是通過稅費制度的合並,對不同類型的土地適用相同的稅制,促進稅收公平。
此外,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也表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不同於國有建設用地入市,賣地後的收益如何分配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可以通過減免的方式適當分配土地增值稅。
“雖然之前的相關試點項目為立法提供了示範基礎,但立法也將為相關性質的土地進入市場鋪平道路。但集體土地是否即將大規模入市,要結合相關部署和規劃,區別對待。”江這麽說。
全部“應清算”,企業拖延納稅將得到遏制。
2009年5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土地增值稅清算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土地增值稅清算的受理分為“清算”和“可清算”。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整體轉讓;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雖未超過85%,但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占用的;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2019,19年7月6日發布的征求意見稿中,將上述“應當清算”和“可以清算”的內容合二為壹,全部應當清算。《征求意見稿》指出,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應在清算前預繳。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於納稅義務發生的月份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預繳申報表,預繳稅款。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應當在符合下列房地產清算條件後90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自行完成清算,結清應納稅款或者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有從事企業財務審計的人士表示,在“清算”的情況下,很多企業會延遲納稅。
史文坡表示,將“可清算”改為“應清算”,更具強制性,進壹步明確了房地產開發項目雙方的納稅責任,有利於消除稅收漏洞,確保稅款應收盡收,也有利於維護雙方的權益。另壹方面,清算方式上的相應調整也有利於簡化清算流程,降低雙方成本和涉稅風險。
規範清算流程,堵塞稅收漏洞,對於納稅不規範的房企來說,必然會受到影響。姜說,土地增值稅法草案對納稅申報和清算的強制性更強,比現行規定更嚴格、更規範。這在壹定程度上會增加部分房企的資金壓力,可以起到抑制房企過度粗放開發經營灰色空間的作用。雖然短期內會降低房企的資金利用率,但長期來看更有利於房企把握開發經營節奏,防控資金風險。同時,也有助於通過稅收杠桿調節市場,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對個人征稅?多位業內人士表示“可能性不大”
征求意見稿公布以來,也出現了過度解讀。特別是對個人征收土地增值稅,意見不壹。
事實上,征求意見稿中“轉讓不動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的表述,與現行1993版、1994版實施的《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並無區別。
只有現行法規規定“普通住房銷售增值率不超過20%,免征土地增值稅”。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納稅人建設保障性住房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相關優惠政策已經細化,不是壹刀切。
無論如何,早在1999《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地產市場部分稅收政策的通知》中就提出,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房,轉讓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2008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稅收政策的通知》也規定,個人住房銷售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這壹豁免壹直實施至今。
對於個人已經免征的土地增值稅,很多人擔心征求意見稿公布後會不會免征。但在很多業內人士看來,未來收藏的可能性並不大。
楊紅旭表示,即使土地增值稅“征求意見稿”通過立法,個人也不會被征稅。因為在個人轉讓不動產的過程中,已經有了個人所得稅,其內涵與土地增值稅類似,不應該重復征稅。新的稅種應該是立法下的房地產稅,也就是持有環節的稅。
嚴躍進也認為,房子作為居住功能,稅費不會太復雜,比如房地產稅對哪些房子征收,如何征收等問題壹直比較謹慎。另外,土地增值稅背後涉及房屋銷售的差價,很難確定是房屋升值了還是土地升值了,具有不確定性。故判決不予征收。
“如果未來真的考慮到土地價值的升值,後續房產稅會適當緩征或者不征,這是有彈性的。”嚴躍進表示,如果從征收的可能性來考慮未來,確實會影響到壹些房產背後的增值收益。尤其是價格上漲、潛在交易成本高的房子,市場交易會受到抑制。
江則認為,結合近壹兩年熱議的房地產稅立法和滬渝兩地開展的房產稅試點工作,即使後期對個人房產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稅,也適用於除自住以外的多套房產或超出家庭居住面積的交易收入。所以普通家庭不用太擔心這個問題。
新京報記者段文萍袁秀麗
編輯吳欣校對劉保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