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並銷售;(二)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的;(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未超過85%;(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二。清算流程對於符合清算條件,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自符合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對符合第二種清算條件的項目,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需要清算的項目,主管稅務機關應開具清算通知書,納稅人應自收到清算通知書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納稅人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資料(1)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表。(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基本情況、土地使用、開發、銷售、關聯交易、融資、納稅情況以及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的其他信息。(3)工程竣工決算報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價款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結息通知書、工程合同結算單、商品房買賣合同統計表、銷售進度、預售許可證及其他與房地產轉讓收入、成本、費用相關的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的會計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會計憑證復印件。(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清算事項的,還應當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清算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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