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土地成本分攤方法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四條第(五)款:屬於多個房地產項目***同的成本費用,應按清算項目可售建築面積占多個項目可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計算確定清算項目的扣除金額。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壹條第(五)款: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壹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同的成本費用。
3、其他地方規定,比如天津,土地成本分攤方法為不同清算單位按占地面積法,對於同壹清算單位不同類型則按建築面積法。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什麽意思?
土地增值稅清算是指納稅人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後,應當按照相關政策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結清該房地產項目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稅款的行為。
土地增值稅清算扣除項目有哪些?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已完成銷售,或對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或直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對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如實申報,保證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土地成本是什麽意思?
土地成本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等。
根據國家稅收政策相關規定,壹般按占地面積法分配土地成本,對於需要結合其他方法分配土地成本的,應商稅機關同意。
土地增值稅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是指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為有償轉讓房地產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包括:
1、機關
2、團體
3、部隊
4、企事業單位
5、個體工商戶
6、外商投資企業
7、其他單位和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