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1.只有國有土地(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集體所有的土地只有在征收後作為國有土地出售時才能轉讓。
2.只有不動產有償轉讓(指出售或其他有償轉讓)才屬於征稅範圍,繼承、贈與等不動產無償轉讓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稅對象。此外,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不是土地增值稅的征收對象。
3.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是指建在地面上的壹切建築物、構築物,地上和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以及附著在土地上的不能移動、壹旦移動就會損壞的植物、水產養殖等物品。
二、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
2.土地開發的成本和費用;
3.新建房屋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費用,或舊4。與房地產轉讓有關的稅收;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實行四級累進稅率:
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且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100%,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200%的,稅率為50%。
增值超過扣除額200%的,稅率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