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增值率不超過20%。免征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61號公告)第四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增值額不增加。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政府批準的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或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建(養)用房,按照《關於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享受規定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免稅,並留存不動產權屬證明、包含不動產原值的相關材料、納入公共租賃住房和土地管理的相關材料、配套建設和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材料、購買住房作為公共租賃住房的相關材料、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協議等備查。執行期限為2019 1 10月至2020 12 2月31。
3.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翻建安置住房,增值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棚戶區改造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第二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轉讓其舊房作為改造安置用房,
四、企業改制重組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