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當到主管地稅申請代開“建築業統壹發票”。
1、土方票應指定專人發放,發票人在倒土區或施工面現場指揮發票,如果發現拉土車沒有裝滿,或不聽指揮倒土或倒土不凈,發票人可拒絕發票,情節嚴重的應向項目部匯報給予罰款。
2、土方票應當天發放當天核實,如有遺失應及時上報項目部處理,不得隱瞞不報、虛報。
3、土方票結算由車隊負責人上交項目部統壹收回,財務科安排兩人或兩人以上清點回收,核實無誤後開具公司統壹印制的收料收據,作為付款依據。收料收據應由兩位收票人和交票人簽字。收回的土方票應由收票人員及時交回財務室,公司統壹安排銷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