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壹年度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平時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以前年度有符合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收入不足,扣除費用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不足;
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
5.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
6.預繳稅款時,未申報或未充分享受殘疾人減免個人所得稅優惠等綜合所得稅優惠;
7.有符合條件的慈善捐贈支出,但未在預繳稅款時扣除。
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標準是上壹年度年綜合所得低於6萬元,且當時已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壹年度還有專項附加扣除,但是這方面的稅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沒有扣除。
如果在兩個以上單位就業,領取工資薪金,在提前納稅時重復扣除基本扣除費(5000元/月),需要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四條以虛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稅金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條納稅人多繳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稅務機關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第五十壹條納稅人多繳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造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加收滯納金。
第五十五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決定開征、停征、減征、免征、退稅、補稅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擅自作出的決定外,還應當補繳欠繳的稅款,退還不應征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