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壹、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
從事個體經營的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對為安置自主擇業軍轉幹部就業而開辦的企業,自主擇業的軍轉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和屬地管理的軍隊安置部門的介紹信,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
二、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稅收優惠政策:
據《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93號 ):
1、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營業稅及其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2、對為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就業而新辦的商業零售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達到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上述企業當年新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不足職工總數30%,但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3年內可按計算的減征比例減征企業所得稅。減征比例=(企業當年新招用的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人數÷企業職工總數×100%)×2。
對於新辦的從事商品零售兼營批發業務的商業零售企業,凡安置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每吸納1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業所得稅2000元定額稅收扣減優惠。當年不足扣減的,可結轉至下壹年繼續扣減,但結轉期不能超過兩年。
3、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在《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於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下發後從事下列行業的,可以享受如下稅收優惠政策:
(1)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2)從事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荒水的,從有收入年度開始,3年內免征農業稅。
(3)從事種植、養殖業的,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種植、養殖業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
(4)從事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業務的,按現行營業稅規定免征營業稅。
本《通知》所稱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鎮安置條件,並與安置地民政部門簽訂《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協議書》,領取《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的士官和義務兵。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隨軍家屬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財稅[2005]18號、2005年2月23日;省財政、地稅2005年3月19日蘇財稅[2005]17號轉發)
個體經營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個體經營行為,軍隊轉業幹部、城鎮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無論其領取的營業執照是否註明為個體工商業戶,軍隊轉業幹部按照新開辦的企業、城鎮退役士兵按照新辦的服務型企業的規定享受有關營業稅優惠政策。
另註: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從2008年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了國務院可根據就業形式制定優惠政策。若新的優惠政策出臺,將執行新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