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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慶市太湖縣商品房壹價清政策包含哪些收費

看看當地的相關部門怎麽說的

2006年12月25日,本報“購房直通車”欄目刊登了張先生的來電和記者的回復:張先生在州城某樓盤買房時,發現開發商亂收費,於是想知道到底哪些費用該開發商出,哪些該自己出。

壹石激起千層浪。這篇有關商品房“壹價清”的稿件,見報當天起,先後有20幾位讀者來電投訴,涉及州城四五個樓盤。2007年1月8日至9日,記者對此進行了深入采訪,發現恩施商品房“壹價清”問題多多。

何謂“壹價清”制度

2005年8月26日,為進壹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切實穩定商品房價格,湖北省物價局、省建設廳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下發《關於商品房銷售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湖北省所有商品房要實行“壹價清”制度。

所謂“壹價清”制度,是指在住宅商品房銷售中對購房者最終結算時只能實行壹個價格。開發企業應將已經物價部門批準的代收代辦費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在合同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費用。

通知還強調,商品房銷售要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開發商要在售樓部公示商品房價目表,價目表公示內容應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築面積、公攤面積;每平方米建築面積售價;價格執行時間及前期物業服務費標準等。

隨後,2006年4月18日,州物價局、州房地產管理局轉發了省裏的文件,同時要求在貫徹落實時結合以下內容壹並執行:物價部門批準的代收代辦費用是指房屋維修基金(個人應交部分)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由買房人承擔的費用;水、電、氣、有線電視、對講系統、安全系統、防盜門等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及初裝費用按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入房屋建設成本,壹並記入房價,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購房人重復收費。同時規定該文件從2006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以合同約定為準。

買房者投訴:多收了我的費

壹位投訴者為記者提供了他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有關稅費明細賬,記者看到,他的購房合同是2006年6月1日以後簽訂的。按規定,2006年6月1日以後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要實行“壹價清”制度的。

但是,記者看到他的合同上房價是單獨列支的,另壹份明細賬中寫明:外水1200元、電660元、煤氣2200元;契稅3237.30元;維修金3237.30元;交易手續費354.50元;測丈費160.70元;印花稅48.60元;還有壹些工本費***328元。

首先,這份合同並沒有將水電氣費等費用並入房價,而是在合同外另外收取了費用,其次,交易手續費和測丈費應由開發商交,這裏是由買房者出的,顯然是亂收費。

其實,像這位投訴者壹樣上當受騙的買房者還有很多。據業內人士介紹,除了以上不該收的費,還有的開發商喜歡在契稅上做文章。比如說,按有關規定,個人購買自用的普通住房(140平米及其以下)契稅減半征收,即按房價的4%減半為2%征收,如總價18萬的普通住房應交3600元契稅,但是開發商往往利用買房者不知道這項優惠政策,就不論是不是普通住房,壹律按4%來代收,從中賺取2%的費用。此次,國家及省、州出臺有關政策,實施“壹價清”,也就是為了避免類似開發商的重復收費、亂收費。

開發商:“壹價清”政策並不“清”

記者走訪發現,在州物價局和州房地產管理局的文件出臺之後,大多數樓盤至今都沒有實行“壹價清”制度。

開發商對此各有各的理由。有的人說,州裏和省裏的政策有矛盾,省裏只說“開發企業應將已經物價部門批準的代收代辦費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在合同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費用。”並沒有要求將水電氣等初裝費用並入房價,在政策不符的情況下,他們無所適從,只好按以往的政策。還有人說,“壹價清”制度本身也有問題,將水電氣等費用籠統並入房價,對買房者而言,房價反而不明晰了。還有人認為,“壹價清”就是將以前代收的費用並到房價,實不實行都壹樣。也有開發商表示,實施壹價清後,要承擔更多的企業營業稅和所得稅,消費者的契稅等也要增加,所以就沒有實行。

還有業內人士認為,不實施壹價清的話,如果買房者發現開發商亂收費,可以有依據索賠,相反,實施壹價清以後,什麽費用都並到房價了,而房價是個很靈活的東西,到時對買房者就更是壹筆糊塗賬,要求開發商退費都沒有依據。

稅務部門:稅費只是微增

針對開發商所稱增加稅費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州地稅局有關人員。

稅政科王立坤介紹,按規定,開發商之前代收費用也要繳納營業稅,將這些代收費並入房價後,也照樣要收營業稅,所以營業稅不存在增加的問題;而企業所得稅目前是按國家有關文件,按3%預征的,到時整個工程結束,結算時是多少就是多少,代收費即使並入房價,也沒有影響。

而對於購買者來說,“壹價清”之後這些代收費用被劃歸到商品房的成本中去了,成為合同正式條文,也就相應地擴大了計算契稅的基數,要繳納的稅費將相應微增,但幅度很小。

物價、房管:遇違規,可舉報

對於恩施開發商提出質疑,公然不執行州物價、房管部門文件,州物價局和州房地產管理局有關人員表示,他們的文件是按省文件精神制定的具體落實措施,宜昌、重慶等地目前都是如此實施的,不存在與省文件有矛盾的問題。

州物價局有關人員表示,如果買房者遇到此類問題,可以向物價部門舉報,對開發商多收的費用,可以要求退回。同時,州物價局和州房地產管理局擬就此進行檢查。

同時,記者咨詢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得知,如果合同中有違背政策法規的地方,可以視為部分合同無效,比如價格違規可視為有關價格方面的合同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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