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跨地級行政區範圍提供建築服務未在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十壹條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第十二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未按照本辦法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