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外出經營檢查登記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臨時到其他縣(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出示稅務登記證件,並出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明)。
第三十三條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開具《外籍管理證明》。外籍管理證書有效期壹般為30天,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第三十四條納稅人在外匯券註明的地點從事生產經營前,應當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查驗登記,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壹)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2)外籍管理證書。
納稅人在《對外經營證明》註明的地點銷售貨物,除提交上述證件、資料外,還應如實填寫《貨物外出經營檢查表》並申報查驗。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在境外終止經營活動,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寫《境外經營活動申請表》,結清稅款,繳銷發票。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應當在外匯券有效期屆滿後10日內,持外匯券到原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因此,企業需要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外來管理證》才能實施跨縣(市、區)異地施工服務活動。這是稅源戶籍管理的壹項措施。
營改增前,提供異地施工業務的施工企業,需持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地方稅務局辦理查驗登記,並在項目所在地自行或代開施工發票。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在異地提供建築工程服務,改為憑機構所在地國家稅務局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項目所在地辦理查驗登記,但建築企業可以自行開具增值稅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納稅人自行或者稅務機關代為提供建築勞務的,應當在發票備註欄中註明建築勞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和工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