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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禮品贈送客戶的稅務處理

有三種意見:

贈送時不視同銷售,也不抵扣進項稅;

贈送時視同銷售,但也不抵扣進項稅;

贈送時視同銷售,但是抵扣進項稅。

送客戶禮品屬於企業經營過程中的交際應酬消費,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因此,企業自產貨物贈送客戶,增值稅要進行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企業外購貨物贈送客戶,購入時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壹)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因此,企業外購或自產貨物贈送客戶企業所得稅需要視同銷售處理。

同時,如果該贈送對象是特定客戶,應計入“業務招待費”,按照業務招待費的規定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如果是為企業宣傳或促銷隨機贈送禮品,該贈送對象是不特定客戶,應計入“業務宣傳費”,按照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稅前扣除。壹般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第三條的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外購或自產貨物用於贈送客戶,且該贈送與客戶消費無直接關系的,應當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壹條的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①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②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③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壹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因此,企業外購或自產貨物用於贈送客戶,且該贈送與客戶消費有直接關系,無須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增值稅條例》第10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非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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