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購入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取得或開具收購發票,壹般情況計算抵扣9%(發票買價×9%),深加工13%產品計算抵扣10%(發票買價×10%)。
例1:從果農處購入其自產的水果壹批(免稅農產品),取得收購發票註明買價 10000 元。
(1)如直接銷售,抵扣進項稅=10000×9%=900元,該批水果成本=10000-900=9100元;
(2)如進壹步加工13%的產品,抵扣進項稅=10000×10%=1000元,該批水果成本=10000-1000=9000元。
二、取得壹般納稅人開具9%專票或海關9%進口繳款書,壹般情況憑票抵扣9% ,深加工13%產品計算抵扣10%。
例2:從水果經銷商(壹般納稅人)處購入水果壹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 10000 元,增值稅 900 元。
(1)如直接銷售,抵扣進項稅=10000×9%=900元,就是票面註明的稅額 ;該批水果成本=票面的不含稅金額10000元;
(2)如進壹步加工13%的產品,抵扣進項稅=10000×10%=1000元 ,該批水果成本=價稅合計金額10900-進項稅額1000=9900元。
三、取得簡易計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3%專票計算抵扣9%(發票不含稅金額×9%),深加工13%產品計算抵扣10%。
例3:從水果經銷商(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水果壹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註明價款 10000 元,增值稅 300 元。
(1)如直接銷售,抵扣進項稅=10000×9%=900元 ,該批水果成本=價稅合計金額10300-進項稅額900=9400元;
(2)如壹步加工13%的產品,抵扣進項稅=10000×10%=1000元,該批水果成本=價稅合計金額10300-進項稅額1000=9300元;
(3)如取得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該批水果成本=價稅合計金額10300元。
四、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免稅蔬菜、部分鮮活肉蛋取得普通發票不得抵扣進項。(因為本身免稅了,只能開普票,進項自然也不能抵扣)。
法律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註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第081號)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從農民專業合作社購進的免稅農業產品,可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