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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管證異地預繳稅款怎麽退稅預繳稅款和勞務可以退稅嗎,怎麽退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稅收系統核算中對退庫種類的具體劃分:

1、誤收退稅;

2、減免退稅;;

3、匯算清繳結算退稅

4、其他退稅四種退稅類型。

二、“誤收退稅”的具體核算範圍,是因征收單位誤收,或納稅人誤繳而產生的應退還給納稅人的稅款。

在實際征收過程中,由於征納雙方的疏忽,如計算錯誤、錯用稅目稅率等原因導致征收單位多收了稅款,或納稅人多繳了稅款,對於這些多收多繳應當退還的稅款,稅務部門統壹在“誤收退稅”類型下核算,因此“誤收退稅”是稅務部門用來核算多收多繳退稅的專用術語。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第八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築服務,

向建築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納稅人在外出經營地繳納的增值稅可以抵減。納稅人當月預繳的增值稅,在次月申報時可進行抵減。

擴展資料:

基本規定

1、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稅款。

2、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4、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稅務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

6、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在納稅問題上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的時候,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根據稅法確定的稅款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向上壹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復議。

百度百科-稅款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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