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責令退回礦區範圍,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返回礦區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適用下列規定:
(壹)無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批準的礦區範圍開采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和轉讓方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將采礦權用作抵押物的,處以5000元罰款;
(五)違反國家收購礦產品購銷規定的,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條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開采,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9號)
第三條非法采礦破壞礦產資源價值在五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壹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五條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在三十萬元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
第六條破壞性采礦方法和破壞或者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的數量,由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核實後認定。
第七條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或者壹年內多次非法采礦或者破壞性采礦未得到處理的,礦產資源損失金額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