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蓋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 * *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註冊登記證》;
3.銀行開戶許可證;
4.未經備案登記的委托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托出口協議,無需提供1項和第2項信息。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此外,外貿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單證備案還需要以下單證:
(壹)外貿企業的購貨合同和生產企業非自產出口貨物的購貨合同,包括購銷合同項下簽訂的補充合同;
(二)出口貨物清單;
(三)出口貨物艙單;
(4)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收據、郵政收據及承運人出具的其他貨物收據)。
擴展數據:
出口退稅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基本上是指出口產品在國內生產和流通過程中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的退還。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壹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返還出口產品已繳納的國內稅收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國內產品以免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在同等條件下與國外產品競爭,從而增強競爭力,擴大出口創匯。
1985年3月,國務院正式發布《關於批轉財政部關於進出口產品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規定的通知》,規定出口產品退稅政策自1985年4月起執行。
從1994 65438+10月1隨著國家稅制改革,我國改革了現有的退還產品稅、增值稅、消費稅的出口退稅管理辦法,建立了以新的增值稅、消費稅制度為基礎的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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