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收購貨物直接出口,國家免征出口銷售環節增值稅;在貨物出口後按收購成本和規定的退稅率計算退還國內采購環節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不予抵扣或退稅部分轉入出口貨物銷售成本。
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增值稅的計算,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所註明的進項金額和退稅稅率計算,即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稅率,即出口退稅率是指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與計稅依據之間的比例。這裏所說的計稅依據,是指具體計算應退(免)稅款的依據和標準。目前對生產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免)稅,以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作為計稅依據;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計算辦理退稅,以出口數量和貨物購進金額作為計稅依據。例:某服裝進出口公司從某服裝廠購進服裝10000套,單價120元,購進金額120萬元,進項稅額20.4萬元,貨款已通過銀行存款支付,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公司於2008年9月將服裝全部出口,並取得了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辦妥出口退稅手續。出口貨物離岸價格為20萬美元。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8年10月21日下發的《關於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38號)規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將部分紡織品、服裝、玩具出口退稅率提高到14%。(具體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海關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1200000×14%=168000(元)
法律依據:
《關於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壹、各級國稅機關要按照《通知》規定加強對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的管理,嚴格人工審核及信息比對,同時征、退稅部門要加強征退稅工作銜接,緊密配合,***同防範外貿企業將同壹張增值稅專用發票既用於申報出口退稅又用於進項稅額抵扣(即“壹票兩用”)行為的發生。
二、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已辦理退稅,但因無法按規定期限補齊有關單證或復核信息有誤的,國稅機關已按規定追回相應的已退稅款、需視同內銷征稅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何處理的問題,《通知》中沒有明確規定。經電話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對這種情況下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比照《通知》中未辦理過退稅的進項發票進行處理。外貿企業應在退稅款返納入庫的次日起30天內,填具進項發票明細表,持稅收通用繳款書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以下簡稱《證明》),並在《證明》的備註欄註明稅款已返納入庫及稅票號碼。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對外貿企業填開的進項發票明細表、繳款書及返納稅款入庫的情況進行認真核實後,開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