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築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業主、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設單位要求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後,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造成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並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擴展數據:
案例:
2065438年3月7日0時40分左右,下班回家的小學教師周某途經北街壹條小巷時,小巷壹側居民樓外墻混凝土塊脫落,致周某頭部受傷倒地。雖然被及時送往醫院,但終因傷勢過重不幸去世。此外,掉落的水泥塊還砸到了另壹側墻上的空調外櫃,導致空調外櫃掉落在地。
涉事居民樓建於1992,分壹兩個單元,33戶36個業主。由於歷史原因,沒有物業和業主委員會。水泥塊從單元的外壁上脫落。
事後,周的家人將36名業主壹起告上法庭。他們認為,建築物的外墻在功能上是為整棟建築物服務的,因此屬於建築物的全體業主,業主作為住宅建築公共部分的所有權人,有義務對建築物進行維護並保證其安全。正是由於對樓房外墻的疏於管理,導致墻體脫落,周死亡,36戶業主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建築物脫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事發通道寬度約1.4m,事發前通道附近無安全警示標誌或交通標誌。周在正常行走中受傷,無證據證明其有過錯,不能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被告對壹單元和二單元的引用是基於穿過建築的樓梯數量,而不是區分獨立建築的標準。涉案居民樓為獨立建築。本案中,36名被告作為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對建築物的墻體盡到合理的修繕義務,導致外墻水泥塊脫落、周死亡,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被告之間的過錯無法區分,應當以33戶獨立門牌號或者產權記錄為依據,平等承擔賠償責任。在此基礎上,法院判決33戶賠償家屬989877.90元,每戶承擔賠償責任2999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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