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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經過1994年稅制改革,我國初步形成了符合發展讓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稅制體系框架,但建設和完善稅制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

開發區內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企業所得稅實行二免三減半的優惠,即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新辦外商投資企業投資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或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自獲利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分析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按15%征收,3%地方所得稅免征,經營期在15年以上,從事港口、碼頭等能源、交通建設企業,從獲利年度算起,第壹年開始直至第五年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開始至第十年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2年免征、3年減半征收,到期滿後的出口產品產值達到了當年壹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按10%稅率征收,先進技術型的企業延長3年減按10%的稅率征收。

三、外資企業的稅收有那些?

1、營業稅,營業稅主要是對科技服務類企業征收的,這也是外資企業需要繳納的主要稅種之壹,壹般是按照自己開的發票的5%來納稅;

2、增值稅;

3、企業所得稅;

4、個人所得稅外資企業的員工,在其工資達到壹定的基數以後,就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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