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公司形式設立,實繳貨幣資本和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首期投資不低於20%,其余部分兩年內全部付清;
(二)至少有壹名投資者或其關聯實體具有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行業的經驗;關聯實體是指由投資者控制的實體,或控制投資者的實體,或與投資者共同受壹個實體控制的另壹個實體。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50%以上的表決權。
(三)商業保理企業的投資人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無違規記錄。
(四)商業保理企業申請設立時,應有兩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總經理(副總經理)、業務總監、財務總監、風險控制總監和運營總監。
(五)商業保理企業不得混業經營。
(六)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制度、風險評估、重大風險事件應急制度、業務流程操作要求、監控等制度、資產分類管理和風險處置措施。
(7)投資人已成立並存續滿壹年(合格境外投資人的境外母公司可以其全資境外子公司(SPV)的名義投資設立商業保理公司,但不要求存續滿壹年)。投資者具備開展商業保理業務相應的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總資產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兩年內在稅務、海關、工商等政府部門和金融機構無違法記錄和不良記錄。
(八)商業保理企業的境內投資者註冊資本已全部繳清,境外投資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外國投資者如實披露實際投資者的背景資料和資產情況。
二、投標條件
允許中國境內企業和外國公司、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合資、合作等形式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外資商業保理企業(包括融資租賃和商業保理)。合格境外投資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資境外子公司(SPV)名義投資設立的,不要求存續滿壹年,境內企業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設立境內商業保理。
(壹)企業投資者應具有商業保理業務或相關行業的經驗。
(二)企業投資者應具備開展保理業務的相應資產規模和資金實力,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健全的風險內控制度,近期無違規記錄。
(三)申請設立時,企業應有兩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領域管理經驗且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企業應當以公司形式設立。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且全部為貨幣出資。
(五)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於風險評估、業務流程操作、監控等制度。
(六)從事商業保理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符合上述條件,以及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