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稅務局需要提供表格格式的完稅證明,電子稅務局自己打印的大部分都是單據的形式,妳可以自己選擇。兩種格式的法律效力是壹樣的,所以企業可以打哪壹種,主要看相關部門索要證明的要求。
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簽發的證明納稅人已繳納稅款和費用的完稅憑證。由於我國稅制的原因,分為國稅完稅憑證和地稅完稅憑證,二者都是用來證明納稅義務已經完成的憑證。
遺失的完稅證明可以補辦。契稅完稅證明遺失的,可以補辦。契稅完稅證明壹般壹式四份,稅務部門、銀行、房地產交易中心、納稅人各壹份。如果丟失了,可以去稅務部門或者交易中心復印,並在復印件上蓋章。
為證明已繳納稅款(費)或稅款(費)繳納憑證遺失,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款繳納憑證,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通過電子繳稅系統將稅款繳入國庫(收款處)後,或者在收到國庫退還的稅款後,需要當場或者事後取得稅收票證。
2.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後,扣繳義務人已向納稅人出具稅法規定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納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更換正式完稅證明的。
3.納稅人丟失已繳納的各種稅收票證,需要補辦。
4.開具納稅人在壹定時期內的納稅證明。
法律依據: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
第十七條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簽發的證明納稅人已繳納稅款或已退稅款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範圍是:
(壹)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人通過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將稅款繳入國庫(收款處)後,或者在收到國庫退還的稅款後,需要當場或者事後取得稅收票證的;
(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後,向納稅人開具了稅法規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納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更換正式完稅證明的;
(三)納稅人遺失已繳納的各類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補辦的;
(四)出具納稅人特定時期納稅證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的情形。
稅務機關在保證納稅人納稅、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的情況下,可以開具前款第(四)項規定的完稅證明,具體開具方式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