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
政策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清理簡並納稅人報送涉稅資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07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2)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政策依據:
同上
(3)《發票領用簿》及未驗舊、未使用發票。
政策依據:
同上。
(4)住所、經營地點變動的相關證明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政策依據:
同上。
(5)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的增值稅納稅人應提供金稅盤、稅控盤和報稅盤,或者提供金稅卡和IC卡。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73號)
(6)其他按規定應收繳的設備。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基本規範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當場壹次性提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2)對結存發票進行驗舊處理,對未使用完的發票進行繳銷,錄入相關信息,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信息轉下壹環節按規定程序處理。
(3)辦稅服務廳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的稅款以及滯納金、罰款,繳銷稅務登記證及副本,《發票領用簿》和其他稅務證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4)相關部門取消稅務資格認定,辦稅服務廳按規定收繳設備,並進行增值稅稅控系統註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繼續抵扣,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填寫《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壹般納稅人遷移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73號)
(5)本事項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升級規範
(1)提供互聯網絡跨縣(區)遷出預申請服務。
(2)對於在京津冀三地間遷移的納稅人,在遷出時不做註銷清算。
政策依據:
《國家稅總局關於創新京津冀協同發展稅收管理和服務的通知》。
(3)提供免填單服務。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4)提供同城通辦服務。
政策依據:
稅務總局司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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