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的營銷和相關安全信息的發布應當遵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首位,堅持最嚴格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和最嚴肅的問責,實行政府監管、部門協作、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建立科學嚴密的監督管理體系,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有機結合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全鏈條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 並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宣傳教育、協助執法等工作,確定食品安全管理員和宣傳員,協助和配合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在村(居)委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實行群防群治,按照規定及時報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
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和協調具體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實施聯防聯控,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街道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部門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公共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摒棄亂吃野生動物的不良習慣,推行共餐和使用公筷公勺制度,提高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誠信自律,保障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第九條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
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等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加強監督,維護消費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
鼓勵社會組織和誌願者參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社會監督等工作。第二章食品生產經營第壹節總則第十條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從事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第十壹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配備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和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協助企業主要負責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第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如實記錄和保存采購、加工、儲存、運輸、檢驗、銷售、召回等信息,確保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用現代信息技術采集和保留生產經營信息,提高質量管理能力。第十三條省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建立全程食品安全追溯合作機制,通過信息化手段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等相關機構建設追溯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