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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直播運行管理辦法

規則壹。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有序發展。

規則二。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者各種直播的組合形式進行營銷的商業活動。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平臺,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提供直播服務的各類平臺,包括互聯網直播服務平臺、互聯網音視頻服務平臺和電子商務平臺。本辦法所稱直播間經營者,是指在直播營銷平臺註冊賬號或者開設直播間,通過自建網站等網絡服務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是指在網絡直播營銷中直接向公眾實施營銷的個人。本辦法所稱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是指為從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的直播營銷人員提供策劃、運營、經紀和培訓的專門機構。網絡直播營銷活動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界定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或者“平臺內經營者”的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國家網信部門與國務院公安、商務、文化和旅遊、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線索移送、信息共享、咨詢研判、教育培訓等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絡直播營銷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第壹條為加強網絡直播營銷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直播營銷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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