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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搶紅包要交稅嗎?企業要按“偶然所得”納稅,個人可以免稅。

收企業網上紅包還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從今年1起正式實施。為做好政策銜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公告,對2018年稅法修訂前原屬於“其他所得”的部分稅目進行調整,明確網絡紅包等收入是否需要繳納個稅。根據公告,網絡紅包納入贈與範圍,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20%個人所得稅。但是,並不是所有網上搶到的紅包都需要征稅。此次調整僅限於企業向個人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友互贈的網絡紅包。

企業按“偶然所得”納稅

近年來,網絡紅包已經成為壹種常見的營銷方式。很多企業通過發放網絡紅包開展促銷業務,壹些平臺也通過紅包刺激消費者重復消費。此外,由於操作方便,很多企業也通過網絡紅包轉賬,甚至有單位通過紅包發放工資。

自2014春節微信紅包首次出現以來,搶紅包浪潮愈演愈烈,也吸引了眾多企業入場。如今,“搶紅包”已經成為節日必備。隨著人們新的支付習慣的養成,移動支付市場也迎來了蓬勃發展。

公告稱,企業在業務推廣、廣告宣傳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隨機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所得稅按“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但是,消費券、代金券、代金券、優惠券等禮品。不包括價格折扣或企業給予的折扣。

據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原作為“其他所得”征稅的部分所得具有壹定的偶然性質。公告將其調整為“偶然所得”征稅,稅率為20%,與原“其他所得”稅率相同,納稅人稅負不變。

商品折扣不征稅。

這個規定列舉了幾個例外:有銷售折扣或者折扣的網絡紅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另外,需要征稅的網絡紅包只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絡紅包,不包括親朋好友捐贈的網絡紅包。

有專業人士分析,某商家在電商平臺開展促銷活動,通過APP(應用)向用戶發放65438+萬元紅包,按照規定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發放網絡紅包的企業代扣代繳。所以,商家發放654.38+萬元紅包的問題,有兩種解決方式。壹種是商家承擔稅款,65438+萬元降為稅前金額125萬元,以“偶然所得”代扣稅款,商家實際發放紅包65438+萬元;二是廣大用戶承擔稅款,商家代扣代繳2萬元稅款,扣除稅款後發放8萬元紅包。

根據規定,天貓、JD.COM等電子商務平臺在“雙11”、“6 18”期間推出的滿減活動,是企業提供的商品(產品)或服務的價格折扣或優惠,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堵住逃稅漏洞

對企業發出的網絡紅包征稅,是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堵塞偷稅漏稅漏洞的必然之舉。但在此之前,由於缺乏明確的認定,此類企業紅包是否應該征稅仍有爭議。有聲音說,企業紅包不利於稅收公平和收入公平,還可能為企業逃稅大開方便之門。

其實早在2065438+200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就發布了《關於加強網絡紅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明確了網絡紅包的征稅問題,規定企業紅包需要征稅,而個人之間交換的紅包不需要征稅。

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絡紅包屬於《公告》所指的壹種饋贈形式。因此,網絡紅包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贈與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出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絡紅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隨著網絡紅包的使用越來越多,如何做好稅收監管?成為壹個大問題。專家指出,雖然發放和接受紅包有技術痕跡可循,但發放紅包的目的難以控制,需要在制度和法律上有嚴格的相關規定。通過加強對網絡紅包的監管,讓偷稅漏稅、利益輸送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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