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應當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註銷稅務登記,然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1.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或者遷出主管稅務機關管轄區域的納稅人,在工商登記註銷前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或者遷出前, 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註銷登記的納稅人,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註銷稅務登記,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書》(DJ 000)。 1.納稅人持填好的《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DJ012)到稅務登記受理階段,辦理以下手續:(1)持增值稅專用發票領購簿(FP016)或普通發票領購簿(FP065438)。(2)繳納稅款;並提交以下資料:(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職代會)決議等相關證明文件;(2)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吊銷決定;(3)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稅務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在稅務登記受理環節受理和審核納稅人填寫的表格,審核填寫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所附資料是否齊全。信息不符合註銷稅務登記條件的,壹次性告知需要更正的內容,並退回納稅人更正;符合條件的將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1。對定期定額征收的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只要納稅人按規定上交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的空白發票,且無欠繳稅款、滯納金、罰款,無違法違規行為,持《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當場辦理稅務登記受理環節。2.其他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的,應開具《領取稅務文書通知書》(WS003)交納稅人。稅務登記受理環節按以下程序進行:(1)通知稅務管理部門確認申請註銷的納稅人已享受稅收優惠。(2)收集發票領購簿和空白發票。如果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必須先抄稅並辦理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註銷手續,通知管理環節收回納稅人金稅“兩證壹器”,上繳有關部門。涉及其他納稅資格的,取消相應資格。(3)在納稅人申請註銷前,通知稽查環節辦理稅務清算。(4)納稅。(五)領取稅務登記證。(6)審核已簽署的《註銷稅務登記審批表》(DJ012)及材料,出具《註銷稅務登記通知書》(DJ 013);)如果符合要求;納稅人可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WS003)領取《稅務事項通知書》。3.納稅人因生產經營地點變更需要變更主管稅務機關的,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時,原主管稅務機關將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同時出具《納稅人遷移通知書》(DJ014),並註明納稅人已經享受或正在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納稅人可憑《稅務文書領取通知書》(WS003)領取《納稅人搬遷通知書》(DJ014),到搬遷地稅務登記管理科重新辦理稅務登記。原主管稅務機關憑《納稅人稅收征管檔案移交清單》(DJ014-1)將《納稅人稅收征管檔案》移交至錢大稅務登記管理環節。4.納稅人被吊銷許可證後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告知並督促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同時要求其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三。違規處理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稅收違法違規工作程序對納稅人進行違規處理。四、排查治理環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已註銷的納稅人進行檢查。發現納稅人虛假註銷納稅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稅收違法處理程序進行違法處理。並告知納稅人重新辦理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免)稅、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批準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