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7號
2011.7.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已經國家稅務總局局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請認真遵照執行。修訂後的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壹壹年七月三十壹日
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修正,以下簡稱稅法)及其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國務院令第600號修訂,以下簡稱條例),認真做好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稅法及條例的規定精神,現將壹些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壹、關於如何掌握“習慣性居住”的問題
條例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壹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壹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二、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八條第壹款第壹項對工資、薪金所得的具體內容和征稅範圍作了明確規定,應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征稅。對於補貼、津貼等壹些具體收入項目應否計入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範圍問題,按下述情況掌握執行:
(壹)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二)下列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三、關於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的問題
(壹)在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工作的中方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凡是由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的,支付單位應依照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按照稅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納稅義務人應以每月全部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規定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為了有利於征管,對雇傭單位和派遣單位分別支付工資、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壹方減除費用的方法,即只由雇傭單位在支付工資、薪金時,按稅法規定減除費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派遣單位支付的工資、薪金不再減除費用,以支付全額直接確定適用稅率,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上述納稅義務人,應持兩處支付單位提供的原始明細工資、薪金單(書)和完稅憑證原件,選擇並固定到壹地稅務機關申報每月工資、薪金收入,匯算清繳其工資、薪金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多退少補。具體申報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駐華機構發放給中方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全額征稅。但對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關憑證,能夠證明其工資、薪金所得的壹部分按照有關規定上交派遣(介紹)單位的,可扣除其實際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關於納稅人壹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的征稅問題
(壹)各種名目的獎金,是指雇員取得除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
(二)納稅人壹次取得各種名目獎金,壹般應將全部獎金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並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合並計算後提高適用稅率的,可采取以月份所屬獎金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余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然後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全部獎金,減去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後的余額,按適用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無應納稅所得額的,免予征稅。
(三)對無住所個人壹次取得本條第(壹)款所述的各種名目獎金,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壹個月的,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並且不再按居住天數進行劃分計算。
五、關於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壹)全年壹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壹次性獎金。
上述壹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二)納稅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單獨作為壹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然後以其商數及適用稅率計算出應納稅額後,再乘以12個月,即為全年壹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
除上述計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計算方法,直接計算應納稅額。
2.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應將全年壹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後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
(三)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每壹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壹次。
(四)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六、關於稿酬所得的征稅問題
(壹)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表同壹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後再付稿酬,均應合並其稿酬所得按壹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表或再版同壹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的同壹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並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壹次,按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後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後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作者去世後,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七、關於拍賣文稿所得的征稅問題
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公開拍賣(競價)取得的所得,應按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關於財產租賃所得的征稅問題
(壹)納稅義務人在出租財產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教育費附加,可持完稅(繳款)憑證,從其財產租賃收入中扣除。
(二)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取得財產租賃收入,在計算征稅時,除可依法減除規定費用和有關稅、費外,還準予扣除能夠提供有效、準確憑證,證明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的該出租財產實際開支的修繕費用。允許扣除的修繕費用,以每次800元為限,壹次扣除不完的,準予在下壹次繼續扣除,直至扣完為止。
(三)確認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義務人,應以產權憑證為依據。無產權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納稅義務人。
(四)產權所有人死亡,在未辦理產權繼承手續期間,該財產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領取租金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
九、關於如何確定轉讓債權財產原值的問題
轉讓債權,采用“加權平均法”確定其應予減除的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即以納稅人購進的同壹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除以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數量之和,乘以納稅人賣出的該種類債券數量,再加上賣出的該種類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用公式表示為:
壹次賣出某壹種類債券允許扣除的買入價和費用=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買入價和買進過程中交納的稅費總和÷納稅人購進的該種類債券總數量×壹次賣出的該種類債券的數量+賣出該種類債券過程中交納的稅費
十、關於董事費的征稅問題
個人由於擔任董事職務所取得的董事費收入,屬於勞務報酬所得性質,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十壹、關於個人取得不同項目勞務報酬所得的征稅問題
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壹款第壹項中所述的“同壹項目”,是指勞務報酬所得列舉具體勞務項目中的某壹單項,個人兼有不同的勞務報酬所得,應當分別減除費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十二、關於外籍納稅人在中國幾地工作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的問題
(壹)在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的臨時來華人員,應以稅法所規定的申報納稅的日期為準,在某壹地達到申報納稅的日期,即在該地申報納稅。但準予其提出申請,經批準後,也可固定在壹地申報納稅。
(二)凡由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發放工資、薪金的外籍納稅人,由在華企業或辦事機構集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十三、關於派發紅股的征稅問題
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四、關於運用速算扣除數法計算應納稅額的問題
為簡便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可對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工資、薪金所得,全年壹次性獎金所得,運用速算扣除數法計算其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應稅所得計算應納稅額的速算扣除數,詳見附表壹、二、三、四。
十五、關於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稅款的計征辦法問題
單位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負擔個人所得稅稅款,應將納稅義務人取得的不含稅收入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1.1 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及適用加成征收稅率的勞務報酬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標準-速算扣除數)÷(1-稅率)
1.2 全年壹次性獎金所得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額-費用扣除差額-速算扣除數)÷(1-稅率)
2.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公式1.1、1.2中的稅率,是指不含稅所得按不含稅級距(詳見所附稅率表壹、二、三、四)對應的稅率;公式2中的稅率,是指應納稅所得額按含稅級距對應的稅率。
公式1.2中的費用扣除差額,是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的情況下,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標準的差額;否則費用扣除差額為0。
十六、關於納稅人所得為外國貨幣如何辦理退稅和補稅的問題
(壹)納稅人所得為外國貨幣並已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以外國貨幣兌換成人民幣繳納稅款後,如發生多繳稅款需要辦理退稅,應直接退還多繳的人民幣稅款。
(二)納稅人所得為外國貨幣的,發生少繳稅款需要辦理補稅時,除依照稅法規定匯算清繳以外的,應當按照填開補稅憑證前壹月最後壹日的人民幣匯率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補繳稅款。
十七、關於在境內、境外分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如何計征稅款的問題
納稅義務人在境內、境外同時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應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的原則,判斷其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來源於壹國的所得。納稅義務人能夠提供在境內、境外同時任職或者受雇及其工資、薪金標準的有效證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來源於境內和境外所得,應按稅法和條例的規定分別減除費用並計算納稅;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應視為來源於壹國的所得,如其任職或者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內,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如其任職或受雇單位在中國境外,應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十八、關於承包、承租期不足壹年如何計征稅款的問題
實行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義務人,應以每壹納稅年度取得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計算納稅,在壹個納稅年度內,承包、承租經營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其實際承包、承租經營的月份數為壹個納稅年度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該年度承包、承租經營收入額-(800×該年度實際承包、承租經營月份數)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十九、關於利息、股息、紅利的扣繳義務人問題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實行源泉扣繳的征收方式,其扣繳義務人應是直接向納稅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的單位。
二十、關於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區分問題
工資、薪金所得是屬於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中任職、受雇而得到的報酬;勞務報酬所得則是個人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提供各項勞務取得的報酬。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後者則不存在這種關系。
二十壹、本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同時廢止。
稅率表壹(工資、薪金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元的 不超過1455元的 3 0 2 超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過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過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過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過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過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超過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註: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工資、薪金所得。
稅率表二(全年壹次性獎金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8000元的 不超過17460元的 3 0 2 超過18000元至54000元的部分 超過17460元至49860元的部分 10 1260 3 超過54000元至108000元的部分 超過49860元至93060元的部分 20 6660 4 超過108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超過93060元至327060元的部分 25 12060 5 超過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超過327060元至495060元的部分 30 33060 6 超過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超過495060元至690060元的部分 35 66060 7 超過960000元的部分 超過690060元的部分 45 162060 註: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本規定減除費用扣除差額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所得。
稅率表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15000元的 不超過14250元的 5 0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過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過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超過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註:1.表中所列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成本、損失)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稅率表四(勞務報酬所得適用) 級數 含稅級距 不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20000元的 不超過16000元的 20 0 2 超過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過16000元至370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超過37000元的部分 40 7000 註:1.表中的含稅級距、不含稅級距,均為按照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後的所得額。
2.含稅級距適用於由納稅人負擔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含稅級距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的說明
壹、2011年6月30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稅率表作了修改,對《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中有關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的計算進行了相應的調整。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壹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自公布以來,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對於減少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受到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歡迎。但也有不少法律工作者、稅務工作者、廣大熱心群眾來信或在其他有關平臺反映了全年壹次性獎金所得在征稅中存在的壹些問題,借此機會,也對此壹並作出修改,主要是基於以下幾個原因:
1. 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中的計算公式,會出現應納稅所得額越多,稅後所得越少的現象。比如按現行的稅率及計算方法(不考慮當月工資、薪金低於費用扣除標準的情況),針對6000元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300元,稅後所得為5700元;而6001元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應納稅額為575.10元,稅後所得為5425.90元,結果反而減少了很多。這個計算結果違背了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按勞分配,多勞多得”的基本原則,也打擊了人民群眾努力實現勞動致富的積極性。壹般來說,應納稅所得額越多,應納稅額越多,稅後所得也越多,這樣才能體現國家稅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積極作用。
2.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15號)之間也存在著不可調和的矛盾。將應納稅所得額A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計算得到的稅後所得,再根據國稅函[2005]715號文件計算回應納稅所得額B,A與B之間會不壹致,於是給稅務工作者帶來困擾。更有甚者,對於同樣的稅後所得,存在兩種可能的應納稅所得額。比如應納稅所得額6000元與6305.56元,兩者的稅後所得均為5700元,而應納稅額卻是300元與605.56元,相差壹倍多。這不僅給國家有關部門在統計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時帶來較大誤差,也給各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計算方法的選擇來規避納稅,給稅收征納工作帶來隱患。
產生以上問題的根源實質上是壹個數學問題。由於速算扣除數是根據稅率表計算出來的,不同的稅率表可以計算出不同的速算扣除數,因此不同的速算扣除數是與其相對應的稅率表配套使用的。當全年壹次性獎金以其除以12的商數來確定稅率時,實際上已經改變了稅率表中的含稅級距與不含稅級距,此時速算扣除數就需要重新計算,而不能再沿用根據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表計算出來的速算扣除數了。
三、人民幣匯率的公布,已由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因此也作相應修改。
四、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