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行為的確認標準
是否認定為代建,主要看立項
典型案例:
關於廣州海粵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經營廣州“東山廣場”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8]413號07-07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妳局《關於廣州海粵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開發經營廣州“東山廣場”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粵地稅函[1998]97號)收悉。
廣州市東山區商貿發展總公司(以下稱商貿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香港中國海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海外公司)以貨幣出資,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廣州海粵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稱海粵公司),開發經營"廣州市東山廣場"(以下稱東山廣場)項目。
關於海粵公司將建成後的房屋所有權按比例分配給商貿公司和海外公司各自經營的行為,是否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壹、海粵公司將房屋分配給商貿公司和海外公司,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移,因此,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商貿公司以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但不承擔經營風險,不符合《營業稅稅目註釋》對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不征營業稅的法規,
因此,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稅。
三、商貿公司和海外公司將分得房屋再轉讓時,也應按法規征收營業稅。
1,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營業稅?
參考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建”房屋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54號)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並辦理施工手續後根據其他單位的要求進行施工,並按施工進度預收房款,工程完工後,辦理產權轉移等手續,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如房地產公司自備施工力量修建該房屋,還應按“建築業”稅目征收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營業稅。
2,、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銷售不動產”及其他有關營業稅征收問題的具體規定
滬地稅壹[1996]43號
關於房產企業(或住宅辦、住宅開發公司)接受委托代建房產行為的征稅問題。
房產企業(或住宅辦、住宅開發公司,下同)以接受企業單位或其他部門委托房產,房產建成後,房產企業以房產成本與委托方結算,另外按壹定的百分比收取管理費或分得房產。對這種形式的委托代建房產,按以下情況分別計征營業稅:
(壹)受托方代建的房產如果由受托的房產企業列入其開發計劃,則不論受托方與委托方如何結算,均應按結轉的房產造價成本及收取的管理費(如系取得房產的,則按規定折換計算)壹並依“銷售不動產”稅目計征營業稅。
(二)如果受托代建的房產系列入委托方的房產開發計劃按以下辦法計征營業稅;
1. 受托方將房產建成後同時向委托方結轉房產成本並收取管理費的,對受托方結轉的房產成本及收取的管理費壹並依“服務業”稅目計征營業稅;
2.如果受托方不墊付資金,不負擔房產造價成本的結轉,僅是收取管理費,所有的房產建造成本由委托方自行負責,則對受托方僅就其收取的管理費收入計征營業稅。如果受托方以取得房產的形式來代替管理費收入,則對其取得的房產按規定折換計算後計征營業稅。
(三)對房產企業接受各級政府部門委托代建職工住宅房、動遷用房的,可憑有關政府部門的代建造房文件,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後,暫按收取的代建管理費收入計征營業稅。如果房產企業代建的房產自行對外銷售,則應就銷售收入按規定計征營業稅。
3、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業營業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冀地稅發[2000]93號
二、委托建房征稅問題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接受建房單位委托,為其代建房屋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其向委托方收取的代建手續費。這裏所指的代建房屋行為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以委托方的名義辦理房屋立項及相關手續;
(二)與委托方不發生土地使用權、產權的轉移;
(三)與委托方事前簽訂委托代建合同;
(四)不以受托方的名義辦理工程結算。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受托方不論以何種形式與對方結算,均屬房屋銷售行為,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
浙地稅函〔2004〕437號
十二、關於停止執行的幾個政策問題
停止執行《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業務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壹[1998]71號)中的下列規定,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壹)對單位和個人未到有關政府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或不動產過戶手續,但實際已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或不動產銷售給他人的,並向對方取得了貨幣、實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也應按“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二)對納稅人接受建房單位委托,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動產)的行為,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這裏所說的“代建房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個條件:
1.由委托方自行立項;
2.不發生土地使用權或產權轉移;
3.受托方不墊付資金;(此條浙江地稅已取消)
4. 事先與委托方訂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代建行為。對受托方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5、關於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工程征收營業稅的批復
發文字號:寧地稅(流)發[1998]073號
妳局《關於進壹步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工程計稅依據的請示》(銀地稅(流)發[1998]008號)收悉。經了解,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代建工程業務的方式有二種:
第壹種是土地使用權歸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二種是土地使用權歸建設單位。
以上二種方式,工程所需全部建設資金均由建設單位提供,並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工程代建合同或房屋代建協議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工作,並按代建工程總投資的壹定比例收取管理費(代建費)或按代建工程的建築面積定額收取管理費(代建費)。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壹、凡土地使用權歸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無論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建設單位如何結算,其計稅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價款及管理費(代建費)和價外費用,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凡土地使用權歸建設單位的,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代建業務,其計稅營業額均應包括管理費(代建費)和價外費用,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