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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稅款適用於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情況

稅務機關根據有得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並發給委托代征證書。

委托代征的基本內容

委托代征又稱“代征代繳”,是指稅務機關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其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發布的《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以及各地依據該辦法制定的具體落地的政策規定。

1.委托代征的範圍

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規定,委托代征範圍由稅務機關結合當地稅源管理情況具體確定,但法律、行政法規已確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收不得委托代征。

因此,具備委托代征資格的靈活用工平臺壹般可以為自由職業者代征代繳增值稅、附加稅、個人經營所得稅。值得特別註意的是,自由職業者所取得的“勞動報酬所得”,屬於代扣代繳業務,因而不在委托代征範圍內。

2.獲取委托代征資格的條件

根據《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規定,靈活用工平臺如要獲取委托代征資格,起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是要求代征人應與納稅人有管理、經濟業務往來、地緣或其他有利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人的關系。

二是要求代征人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規範的內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財務制度、熟悉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工作人員等便於委托代征的條件。

同時,《委托代征管理辦法》賦予了稅務機關依據委托代征事項和稅收管理要求自行確定代征人應滿足的其他條件的權力。因此,靈活用工平臺在擬取得委托代征資格時應當關註當地稅務機關對於代征人條件的要求。

3.獲取委托代征資格的流程

具備委托代征條件的靈活用工平臺應當與稅務機關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並由稅務機關向其發放《委托代征證書》,並依法進行公告。《委托代征協議書》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簽訂。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稅務機關根據有得於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並發給委托代征證書。受托單位和人員按照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受托代征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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