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貸款利息收入交納了增值稅,要如何計提附加費
納稅人應當按實依據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
二、委托貸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委托貸款是放款方委托金融機構將資金給用款方,金融機構出具利息支出憑據,放款方的利息收入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且應按照稅務規定繳納所得稅。如果收息方是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征收率3%計繳增值稅;如果收息方是壹般納稅人,按6%稅率,確認銷項稅額。
三、企業委托財富管理取得的收益要不要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1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對貸款服務的界定: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
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