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可。甲方與丙方簽訂合同,約定由乙方代為付款。這種在民法上叫做第三人代位履行。
2、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屬於給第三人設定義務,除非第三人同意,否則是無效的。
簽訂的三方協議,則甲乙之間不必另外簽訂協議,只要憑三方協議可以向丙主張付款。第三人代位履行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稅務並沒有不認可的理由。
風險:債權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債務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範: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托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