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應當包括加工中實際耗用物資的成本、支付的加工費用及應負擔的運雜費、支付的稅金等。
委托加工物資時發生的增值稅,與正常購進貨物壹樣,可以抵扣,不計入其成本。
收到受托加工單位開具的加工費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委托加工材料(記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部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委托加工物資支付的加工費,取得受托方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憑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和成本是沒有關系的。
舉例說明:某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支付委托加工物資的加工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註明不含稅的價款為20000元,增值稅額為3400元,全部款項通過銀行存款支付:
借:委托加工物資 2000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00
貸:銀行存款 23400
委托加工物資的賬務處理:
為了反映和監督委托加工物資增減變動及其結存情況,企業應當設置“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借方登記委托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貸方登記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企業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資的實際成本等。委托加工物資也可以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進行核算、其方法與庫存商品相似。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