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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國稅函〔2012〕615號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找不到?

國家稅務總局

急 件 國稅函〔2012〕6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大中小微企業稅收劃型統計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文件印發,以下簡稱《規定》)。為了及時、準確地反映大中小微企業的稅收分類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13年起修訂完善有關稅收統計報表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稅收統計的企業劃型規定

(壹)企業劃型原則

1.稅收統計的企業劃型以《規定》為依據。具體分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種類型。

2.稅收統計的企業劃型按年確定。2012年是企業劃型第壹年,由於時間原因,只報送年報;2013年起報送月報。企業劃型壹旦確定,年度內各月壹律不做調整。

3.企業劃型工作由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將劃型所需數據從征管系統中取出,分別進行數據的整理、交換和比對。按戶交換基礎數據,按戶比對劃型結果,同壹企業的劃型結果兩家必須壹致。

(二)企業劃型標準

1.非金融企業的劃型標準。《規定》要求,中小微企業劃型應結合行業特點,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銷售)收入、資產總額三項指標進行。考慮到目前稅收征管系統中“資產總額”這壹指標信息缺失嚴重,總局暫定稅收上非金融企業的劃型標準為“從業人員”和“營業(銷售)收入”兩項指標。具體標準見附件1。

2.金融企業的劃型標準。金融企業具體分為貨幣銀行服務、非貨幣銀行服務、資本市場服務、保險業和其他金融五大類,考慮其行業特殊性,根據有關主管部門意見,現暫定劃型標準為“資產總額”單壹指標。具體標準見附件2。

(三) 企業劃型的數據來源

1.“從業人員”指標,數據來源於稅務登記信息。各地可根據總局規定的企業劃型數據交換、比對和認定時間,實時從系統中提取。

2.“營業(銷售)收入”指標,數據來源按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兩種方式分別處理:

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營業(銷售)收入來源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表。(1)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營業(銷售)收入”來源於企業匯算清繳時上報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中的“營業收入”。(2)實行核定征收方式,按收入總額核定的,其“營業(銷售)收入”來源於企業年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上報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中的第1行“收入總額”;按成本費用核定的,則來源於該表的第6行“應納稅所得額”;按經費支出換算的,則來源於該表的第10行“應納稅所得額”。(3)實行核定稅額的,由於缺乏有關數據來源,暫定按微型企業統計。

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其“營業(銷售)收入”數據來源於年度匯算清繳後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申報表》中的“收入總額”;個體工商戶,其“營業(銷售)收入”指標,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按照其規定年度《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的“本年累計銷售額”(1-12月累計)或《營業稅納稅申報表》中本年累計的“營業額”(具體取數於申報表中“營業額”大欄下的“應稅收入”)來確定。

3.“資產總額”指標,數據來源於企業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附列報送的年度《資產負債表》。

上述各指標,2012年、2013年以2011年企業年度申報表中各有關數據為依據;2014年以2012年企業年度申報表中各有關數據為依據,按年依次類推。

(四)企業劃型的數據交換和認定要求

為保證劃型結果的準確性和壹致性,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協作與溝通,定期進行數據交換、比對和認定。交換內容為企業的營業(銷售)收入數據、資產總額數據、個體工商戶的累計銷售(營業)額及相應劃型結果;交換時間以及企業劃型比對、認定時間,2012年確定為2013年1月31日前,其他年度確定為年後7月30日前。數據交換方式、交換層級等具體事項,由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商確定,並***同發文明確。

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劃型結果不壹致的,按規模較大優先的原則確定。若壹方確定某企業為中型,另壹方確定為小型,則該企業最終應確定為中型。

每年確定的劃型結果,應作為下壹年度的統計依據,不影響本年度各月數據的統計。2012年的劃型結果應作為2012年和2013年的統計依據,2013年的劃型結果應作為2014年的統計依據,2014年的劃型結果應作為2015年的統計依據,按年依次類推。

(五)企業劃型的特殊規定

1.總分機構的劃型。總機構進行劃型時,其“從業人員”、“營業(銷售)收入”、“資產總額”三項指標均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之和。 總機構的規模類型壹旦確定,應及時告知所屬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的規模類型應與總機構保持壹致。

“總機構”所在地的基層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總機構”每年 7月20日前將劃型結果同時告知其主管稅務機關和所屬各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要求“分支機構”主動向總機構查詢劃型結果,並於7月31日前將結果上報其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每年確定的劃型結果,應作為下壹年度的統計依據,不影響本年度各月數據的統計。

2012年,總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和所屬各分支機構告知劃型結果時間為2013年為1月20日前,分支機構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告知劃型結果的時間為2013年1月31日前。劃型結果作為2012年和2013年的統計依據。

2.個體工商戶的劃型。對查賬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應嚴格按上述標準進行劃型統計;對核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壹律暫按微型企業進行劃型統計。

3.新辦企業的劃型。在新辦的當年和第二年,對新辦企業進行簡化處理,即對新辦的農、林、牧、漁業,建築業和房地產開發經營業,以首次納稅申報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換算為全年的“營業收入(銷售收入)”為標準進行劃型統計;對新辦的金融企業,按登記註冊時的“註冊資金”為標準進行劃型統計;對新辦的其他企業,按登記註冊時的 “從業人員”為標準進行劃型統計。

4.非居民企業的劃型。查賬征收的,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據實申報企業)》的“營業收入”進行劃型統計;核定征收的,則按《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核定征收企業)》中“收入總額”進行劃型統計。

5. 非稅務登記戶的劃型規定。非稅務登記戶(即零散稅收納稅人、車購稅納稅人)均作為微型納稅人管理。

二、報表設置及報送規定

(壹)報表種類。在現行稅收會統報表基礎上,增設《稅收收入分企業規模分稅種統計月報表》、《稅收收入分企業規模分行業統計月報表》和《稅收收入分企業規模分企業類型統計月報表》。具體表式及指標口徑見附件3、附件4、附件5。

(二)報送時間。由於時間原因,2012年只編報年報,報送時間為2013年5月6日;2013年起為月報,報送時間為每月後6日,具體編報要求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3年稅收會計統計報表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12〕602號)。

2012年會統報表任務更新後已於2012年8月底下發,2013年會統報表任務於2012年12月底下發,下載路徑均為:可控FTP系統下的“E:/Local(供各省下載使用)/收入規劃核算司/統計處/TRS報表任務”。

(三)總分機構稅收數據的報送。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只編報總機構所繳納的稅收部分,其下屬各分支機構的稅收數據,應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編報。

三、企業基礎登記信息的清理和核實

為確保劃型的準確性,基層稅務征管部門應對現有企業基礎登記信息中的行業、註冊登記類型等信息進行壹次徹底的清理、核實和更正,並在以後的工作中定期進行維護。

(壹)要求納稅人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2011年新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標準,根據其主營業務,如實重新填報其所屬行業,以確保現有征管系統中有關行業分類信息的準確性。

(二)對企業報送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根據法律法規要求應同時報送的《資產負債表》等年度財務報表數據,必須進行補充采集,以滿足金融企業劃型的需要。

(三)督促企業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對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要嚴格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四)對新辦企業的行業、註冊登記類型等信息,要嚴格審核把關,確保企業最初源頭信息的規範采集。

四、其他工作要求

(壹)要充分認識按新的劃型標準進行稅收數據統計的重要性,強化數據管理,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要嚴格按照新的劃型標準進行分類統計,嚴格審核程序和審核標準,以保證數據的準確性。

(二)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之間必須建立暢通高效的數據交換機制和渠道。

(三)總、分機構所在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聯系與協作,保證總、分機構劃型信息的準確性、壹致性以及信息傳遞的順暢性。

請各地接通知後,抓緊布置落實,嚴格清理、核實和規範企業基礎信息,以確保企業劃型和有關稅收統計數據的真實、準確。

附件: 1.非金融企業稅收統計的劃型標準?

 2.金融企業稅收統計的劃型標準?

 3.稅收收入分企業規模分稅種統計月報表?

 4.稅收收入分企業規模分行業統計月報表?

 5.稅收收入分企業規模分類型統計月報表?

 6.填報說明

國家稅務總局

2012年12月28日

(對下只發電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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