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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胡長清被判死刑?

胡長清被判死刑:

根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指控,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在擔任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副局長、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副省長期間,收受並索取江西奧特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總裁周、江西金陽光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65440份(另案處理)。其中人民幣280萬元、美元8萬元、港幣94萬元以及價值人民幣97萬余元的貴重物品。

胡長清還利用職務之便,多次為行賄人謀取利益,造成國家巨額財產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長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政府高級領導幹部,收受、索取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

法院還認為,胡長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且未能說明巨額財產的合法來源,分別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定,胡長清作為江西省副省長,先後擔任國家有關部門領導職務。他本應模範遵紀守法,卻利用手中權力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權錢交易,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從重處罰。

2000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了胡長清的死刑,同時發布了對胡長清執行死刑的命令。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胡長清:

1948年8月出生於湖南常德,1968年3月入伍,1969年6月入黨,438+0979年6月轉業。從65438調到0987北京,先後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1995年8月由國家宗教局副局長調任江西省省長助理,1998年2月當選為江西省副省長、九屆人大代表。1999年底,胡長清因嚴重違紀違法被中央紀委立案調查。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他是改革開放以來第壹個因經濟犯罪被判處死刑的省部級高官。

生活經歷:

1948年8月出生於湖南常德市,曾經買過假的胡長清的北大LLB證書;

3月入伍1968,6月入黨1969,6月轉業1979;

65438轉北京0987,先後在中國保險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宗教事務局工作;

1995年8月調任江西任省長助理;

1998 1當選為江西省副省長、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000年3月8日,胡長清在南昌被執行死刑。

案例介紹:

法院認為,被告人胡長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政府高級領導幹部,收受、索取巨額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法院還認為,胡長清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且未能說明巨額財產的合法來源,分別構成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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