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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需要對方的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才能開發票?

發票需要對方稅務登記證和營業執照的原因:因為特價票必須有對方的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號。

增值稅開票項目所需的最基本信息是:

1.收票方稅務登記證號

2.收票單位名稱

3.收單人的銀行賬戶信息和地址信息。

4.售票員的聯系電話

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以上四條信息。其他信息都是輔助信息,不壹定在發票上體現,但可能是開票的依據,所以需要壹起提供。

擴展數據:

原則

1,“全部開放”的原則

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經營收取款項的,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發票將由付款方開具。(如收購廢舊物資、農副產品等。)

2.“兩者兼顧”原則

即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都應當向收款人索要發票。同時對取得發票的壹方提出了禁止性規定:不得要求變更名稱和金額。

經營

(壹)普通發票的管理。

發票開具是實現其使用價值、反映經濟業務活動的重要環節。發票開具是否真實、完整、正確,直接關系到發票管理的預期目的能否達到。

1.賣方應按規定開具發票。

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廠商、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購貨單位和扣繳義務人付款時,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賣方在使用整張發票前,應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錯號、發票無發票監制章或打印不清等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提交稅務機關處理。

(2)整份發票使用後,應按編號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各份復印、打印,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翻挖或撕毀。

(3)發票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卸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發生和確認業務收入時開具發票,無業務不準開具發票。

(五)銷售者應當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代理開具發票。

(6)賣方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發票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開具後的存根聯按序號裝訂成冊。

2.買方根據規定索要發票。

壹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和支付其他經營活動費用時,應當向收款人索取發票。索要發票時請註意以下幾點:

(1)買受人向對方索要發票時,不得要求對方變更貨物或者應稅服務的名稱,也不得要求對方變更價格稅額;

(2)買方只能從業務發生地的賣方取得發票,不得虛開發票或代開發票;

(3)買方取得發票後,如發現不符合開具條件,有權要求對方重新開具。

3.納稅人必須開具或取得電子商務發票。

4.發票應該壹次填好。無論每張票有多少份,都必須將所有份數放在壹起,壹次性復印或打印,以保證每份的內容和金額壹致。嚴禁開具“大頭小尾”發票。

5.發票不得跨省、市、自治區使用。發票僅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采購單位和個人開具。未經批準,發票領購單位不得跨規定地區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禁止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

6.發票應加蓋財務印章或發票專用章。

7.發票開具後,銷售退貨需要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發票原件並註明“作廢”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銷售折扣時,應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後,開具新發票。

(2)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

1,基本條款。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包括視同銷售的貨物)和應稅服務,以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應繳納增值稅的非應稅服務,除另有規定外,必須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2.特殊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下列情況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銷售應稅項目;

(二)銷售免稅物品;

(三)向境外銷售申報出口的貨物和銷售應稅服務;

(四)將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五)將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提供非應稅服務(增值稅除外)、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向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項目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3.開具專用發票的時間規定。專用發票必須按下列時間要求開具:

(1)預付貨款、托收承付、委托銀行托收結算的,為發貨日;

(2)收到款項的當天,如果采用支付和交付方式;

(3)采用賒銷、分期付款方式的,為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

(4)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為收到委托人發送的代銷清單之日;

(五)兩個以上機構、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另壹個機構銷售,按規定征收增值稅,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六)向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提供作為投資的貨物,為貨物轉移的當天;

(7)向股東分配商品為商品轉讓日。

4、銷售退貨、銷售折扣處理。銷售貨物並向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後,如遇退貨或銷售折扣,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1)買方在貨款未支付時必須將發票正本復印件和抵扣聯退還給賣方,賣方應在發票復印件、抵扣聯、存根聯和記賬聯上註明“作廢”,並按發票註明的金額和稅額抵扣當期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在收到買方退回的專用發票前,賣方不得抵扣當期銷項稅額。如果是銷售折扣,賣家會按照折扣款重新開專用發票。

(2)如買方已支付貨款,或貨款未支付,但已辦理賬務,無法退回發票和抵扣,買方須到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領購證明或要求折扣證明並發送給賣方,賣方根據該證明開具紅色專用發票,抵扣當期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買方收到紅字專用發票後,應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除紅字專用發票註明的稅額。如果不扣除,導致無稅,就是偷稅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發票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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