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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在國際反避稅方面應擴協定中引入壹般反避稅規則規制國際避稅?

是指稅法為規制納稅人的避稅行為而運用某種相對抽象或含義寬泛的概念或原則,便於稅務執法機關可適用於規制納稅人可能采用的各種避稅行為的壹般性或原則性的規定。 各國稅法上這類壹般反避稅規則可能有不同的內涵表述形式,如英美法系國家通過稅務司法判例確立的“實質優於形式”原則或稅收立法采用的“合理商業目的”“經濟實質”等抽象的反避稅法律概念,大陸法系國家稅法上則有“禁止濫用稅法”或“禁止濫用權利”等寬泛的原則性規定。 (2)最近各國越來越多地在國內稅法和雙邊稅收協定中引入壹般反避稅規則規制國際避稅的原因 進入21世紀以來,越來越多的國家在適用各種特別反避稅制度規制避稅的同時,也在國內稅法中設定壹般反避稅規則,用以防範打擊納稅人可能從事的那些不在某種特別反避稅制度規制範圍的其他國際避稅行為。 各國政府針對納稅人某類特定的避稅安排,通過制定相應的特別反避稅制度加以規制,雖然能夠在很大程度有效地扼制納稅人的避稅行為,但由於納稅人從事國際避稅安排的手段層出不窮,單純依靠各種特別反避稅制度規制國際避稅,壹方面會造成稅制本身的復雜化,增加納稅人的奉行負擔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成本,同時納稅人也容易通過改變交易架構安排,規避某種特別反避稅規則的適用。 中國在2007年3月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中首次引入了壹般反避稅規則。中國《企業所得稅法》第47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這壹原則性規定中所稱的“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是指納稅人從事的有關交易安排是以減少、免除或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根據壹般反避稅規則,中國稅務機關對於那些不在轉讓定價稅制、受控外國公司稅制和資本弱化稅制等特別反避稅制度規制範圍內的但有避稅嫌疑的交易安排,可以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進行審查,並按照有關交易的經濟實質對企業的避稅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業從避稅安排獲得的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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